不记名债券的定义和法律规定
温州洞头律师
2025-05-07
不记名债券是指由债务人发行,并以实物或其他非书面形式表示的债权凭证,债权人以持有该凭证为身份证明行使债权的债券。这种债券因其不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,而得名。不记名债券通常以到期为质押,并由债务人直接支付利息和本金给予持有人。在我国,不记名债券主要指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工具,用于筹集资金。其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关系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法律的规范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第六条:国有企业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发行股票、债券等融资工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:企业或其他单位为其个体经营者提供运营场地、设备、原材料等,按约定收取费用,并免除其在该场地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:公司发行债券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投标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第五十条:违反规定转换企业所有制形式,擅自上报企业重组方案的,在严重情况下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虚增利润,骗取国家财产的,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二十一条: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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